(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做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出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